透過交友軟體認識、聊天、見面,最後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結果警方通知到案才知道對方根本未滿16歲。
很多當事人直覺認為雙方你情我願就沒關係或是想說我不知道對方的年齡就結案,但在這類案件中,這些都不能單獨決定結果。
依現行刑法規定,對未滿16歲者為性交或猥褻行為,本身即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因此,即使雙方是在交往關係中,甚至當時確實都是自願發生性行為,也不能單純以「雙方合意」排除刑責。
不過,案件也不是只要客觀上證明對方未滿16歲,就必然可以直接推論行為人具有犯罪故意。
真正需要進一步釐清的是:
行為人在發生性行為當時,對於對方年齡究竟有什麼認知?
這也是這類案件最重要、也最需要回到證據判斷的地方。
雙方都自願,還算犯罪嗎?
未滿16歲案件與一般成年人之間的性行為,法律上的評價方式並不相同。
刑法對未滿一定年齡者設有特別保護,原因就在於法律認為未成年人在性自主、判斷能力及身心發展上,仍需要受到更高程度的保護。
因此,案件不能只停留在:
「有沒有強迫?」
「對方有沒有同意?」
即使雙方確實是在交往後自願發生關係,只要對方屬於法律特別保護的年齡範圍,仍可能進一步產生刑事責任。
這也是為什麼在這類案件裡,「雙方同意」與「是否犯罪」必須分開理解。
真正的爭點,往往在於當事人對年齡的認知
如果雙方確實發生過性行為,而年齡也沒有爭議,那麼案件下一步就會進入另一個更細緻的問題:
當事人當時知不知道對方未滿16歲?
刑事責任除了客觀行為之外,也會涉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
但「一個人在幾個月前到底知道什麼」並不是可以直接看見的事實。
檢察官不可能直接知道當事人腦中當時的想法,因此只能透過外部證據回頭推論。
例如雙方是在哪裡認識的、交友軟體上顯示什麼資料、對方如何介紹自己、聊天中有沒有提到年級、生日或學校生活,以及當事人在看到這些資訊後有什麼反應。
也就是說,案件真正的重點通常不是:
「現在說不知道有沒有用?」
而是:
「客觀紀錄能不能證明當時其實已經知道?」
交友軟體的成年門檻,只是證據的一部分
如果雙方是在具有成年使用限制的交友軟體上認識,這項背景當然具有一定意義。
因為一般使用者進入這類平台時,可能合理預期其他使用者至少符合平台所設定的基本年齡門檻。
因此,交友平台的使用限制、帳號上顯示的年齡資訊,以及對方在個人資料中如何呈現自己,都可能成為判斷行為人當時認知的客觀背景。
但這並不代表只要平台標示18歲以上,就可以完全排除責任。
因為網路資料可能造假,也可能與後續聊天內容產生矛盾。
如果聊天過程中,對方已經多次提及國中生活、未成年身分,甚至直接說出自己的真實年齡,那麼單純依賴平台的成年限制,說服力就會大幅降低。
所以交友軟體的年齡門檻,不是一張「免責證明」。
它真正的作用,是和其他證據一起還原:
當事人在認識對方時,有沒有合理理由把對方理解為成年人。
模糊訊息能直接證明知情嗎?
這類案件中,常見的爭議並不是對方完全沒有留下任何年齡線索,而是存在一些模糊訊息。
例如個人資料中曾出現「國三」。
這對當事人當然是一項不利資訊,因為一般情況下,國三學生多半仍屬未成年。
但在刑事案件中,不能只因為事後發現帳號曾出現這兩個字,就直接推論:
「所以當事人一定知道對方未滿16歲。」
還必須進一步確認這項資料在什麼時間出現、雙方剛認識時是否已經存在、當事人是否實際瀏覽過這個欄位,以及後續雙方聊天內容有沒有再次確認或討論年齡。
刑事案件判斷的是行為當下的主觀認知。
因此真正重要的,不是事後能不能找到一個與未成年有關的字眼,而是能不能證明:
這項資訊在當時已經進入行為人的認知。
保留完整聊天紀錄比單一截圖更重要
年齡認知的爭議,最後往往會回到聊天內容。
這也是這類案件中最容易出現誤判的地方。
如果只截出一句:
「我明天要去上課。」
可能無法知道她是在上大學、補習班,還是國中。
如果只看到:
「我爸媽不讓我太晚回家。」
也不能單獨證明對方一定未滿16歲。
反過來,如果完整聊天紀錄中清楚出現:
「我現在15歲。」
「我還沒滿16。」
甚至雙方曾經討論過出生年月日,證據意義就完全不同。
因此,這類案件真正有價值的不是幾張單獨截圖,而是能不能保留一段完整的時間軸。
從第一次配對、第一次自我介紹、第一次討論年齡,一直到見面及發生性行為之前,當事人究竟接觸過哪些資訊。
完整紀錄越能還原前後脈絡,就越有機會回答真正的爭點:
在那個時間點,他到底知道什麼?
實際案例:交友軟體認識未滿16歲對象,與之發生性行為,最終妨害性自主成功不起訴
本案當事人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告訴人。
雙方並非原本就認識,也不是在學校、補習班或其他可以直接判斷年齡的環境中接觸,而是在交友平台配對後開始聊天。
經過一段時間互動,雙方逐漸建立信任,後續相約見面,並在雙方合意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
真正的問題,是在事情發生之後才出現。
告訴人的父母得知雙方曾發生性行為後報警,當事人因此進入刑事偵查程序。
案件進入偵查後,對於雙方曾經發生性行為這件事,本身並不是主要爭點。
真正需要處理的是:
當事人在當時是否已經知道告訴人未滿16歲。
【辯護第一步】重新還原雙方最初認識的情境
這類案件若只從事後結果倒推,很容易產生一種錯誤印象:
既然對方實際上未滿16歲,那麼當事人「應該早就知道」。
但刑事責任不能只用事後視角判斷。
因此,本案首先重新檢視兩人如何認識、使用哪一個平台,以及當事人在最初接觸對方時能看到哪些資訊。
雙方是透過具有年齡使用限制的交友平台認識,這項背景雖然不能保證所有使用者資料真實,卻仍能說明當事人當時為何可能形成對對方年齡的特定認知。
這也是案件必須放回「當時情境」判斷,而不能只從事後得知的真實年齡反推主觀故意的原因。
【辯護第二步】處理「國三」這項不利資料
案件中,告訴人的個人資料曾出現「國三」字樣。
這是本案中不能忽略的不利證據。
如果處理方式只是單純主張:
「他沒看到。」
說服力並不足夠。
因此,真正需要進一步確認的是這項資訊存在的時間點、當事人是否實際瀏覽到,以及雙方後續有沒有再透過聊天內容確認年齡。
換句話說,本案並不是主張「國三」兩個字沒有意義。
而是主張:
不能僅憑這一項資訊,就跳過其他證據,直接推論當事人在發生性行為時已經明確認知對方未滿16歲。
這項資訊應該和雙方完整對話、交友軟體使用背景及其他客觀資料一起判斷。
【辯護第三步】回到完整聊天紀錄,而不是雙方事後各說各話
本案真正影響結果的關鍵資料,是雙方完整的聊天紀錄。
告訴人主張曾經向當事人明確告知自己的真實年齡。
如果這項說法可以在對話中得到印證,對當事人會非常不利。
因此,案件處理時並沒有只停留在雙方事後陳述,而是回頭檢視實際留下的原始對話。
經過完整比對後,現存聊天紀錄中並沒有找到足以支持「告訴人已明確告知未滿16歲」的相關內容。
這時案件的證據結構就產生了重要差異。
一方面,是告訴人事後主張曾經告知年齡。
另一方面,是雙方留下的客觀通訊紀錄中,卻沒有相應內容可以支持。
因此,檢方真正需要判斷的就不再只是:
「告訴人是否未滿16歲?」
而是:
現有證據是否足以進一步證明,當事人在行為當時已經知道這件事。
最終結果:主觀故意證據不足,成功獲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最終綜合雙方認識方式、交友平台使用背景、個人資料內容、完整聊天紀錄及雙方陳述後,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在發生性行為時,對告訴人未滿16歲一事具有相關犯罪故意。
因此,最終作出:
不起訴處分。
本案的結果,並不是因為:
「雙方自願,所以未滿16歲也沒有關係。」
也不是因為:
「只要說不知道年齡,就一定可以不起訴。」
真正影響案件結果的是,在整體證據經過檢視後,仍不足以證明當事人在行為當時具有對年齡的相應主觀認知。
這也是這類案件中最重要的差別。
與未成年發生關係,問題不只是「有沒有性行為」
如果案件已經發生,很多當事人第一時間會一直強調:
「我們真的是雙方自願。」
但在未滿16歲案件中,這通常不是唯一、甚至未必是最核心的問題。
真正需要完整處理的,是整個時間軸。
雙方在哪裡認識?
對方當時如何介紹自己?
交友軟體顯示什麼資料?
兩人是否討論過年齡?
有沒有提到年級、生日、學校生活?
這些資訊是在發生性行為之前還是之後出現?
當事人是否實際看過?
只有把這些事實依時間順序還原,才能真正判斷案件中的主觀認知。
因此,這類案件一旦進入偵查程序,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往往不是立即整理一套說法,而是先完整保存原始證據。
尤其是交友軟體資料、完整聊天紀錄、帳號頁面、第一次見面前後的對話,以及任何與年齡、就學、生日有關的內容。
自行刪除訊息、修改紀錄,或只保留幾張看起來對自己有利的截圖,都可能讓案件更難還原。
交友軟體未成年案件,核心在於證據能不能還原「當時的認知」
這類案件最容易犯的錯誤,是用事後知道的事情去判斷事前。
今天知道對方未滿16歲,不代表當事人在行為當時就一定知道。
但同樣地,當事人事後表示「我不知道」,也不代表這項說法一定成立。
刑事案件最後仍然要回到證據。
如果聊天紀錄已經清楚揭露真實年齡,當事人仍持續發生性行為,案件風險自然不同。
反過來說,如果交友平台、帳號資訊及完整互動都沒有明確揭露未滿16歲,甚至存在足以讓人形成成年認知的背景,那麼主觀故意是否能被證明,就可能成為案件的重要爭點。
因此,這類案件真正需要問的不是:
「我說不知道,有沒有用?」
而是:
「檢方手上的證據,能不能證明你當時其實已經知道?」
這才是刑事案件真正需要處理的問題。
@本文由律師事務所依一般法律實務及案例內容整理,目的為提供法律資訊參考。與未滿16歲者發生性交或猥褻行為可能涉及刑事責任,雙方合意並不當然排除犯罪。個案是否成立犯罪,仍須依對方實際年齡、行為態樣、當事人主觀認知及具體證據綜合判斷。本文案例之不起訴結果不代表其他案件均可獲得相同處分,實際案件仍應依個別卷證內容由專業律師評估。
